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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以下简称“双方”)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对中朝边境口岸的管理,提高口岸通过能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所述“边境口岸”系指位于中朝边界两侧、用于办理通过铁路、公路、车站、江河港口出入境的双方或第三国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它物品的边防检查、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手续的特定地域。
  二、“边境口岸”分为国际客货运输口岸、双边客货运输口岸以及边境公务通道和临时口岸。
  国际客货运输口岸允许双方及第三国公民、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国境。
  双边客货运输口岸允许双方公民、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国境。
  公务通道允许双方执行出入境及边界管理会谈、会晤及友好往来等任务的公务人员出入国境。
  临时口岸允许双方的货物和相关人员及运输工具在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通过。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中朝边境地区设立以下边境口岸:
  中方口岸              朝方口岸
  (一)丹 东------------新义州
  (二)图 们------------南 阳
  (三)圈 河------------元 汀
  (四)丹纸码头-----------新义州港
  (五)集 安------------满 浦
  (六)临 江------------中 江
  (七)南 坪------------茂 山
  (八)三 合------------会 宁
  (九)开山屯------------三 峰
  (十)太平湾------------朔 州
  (十一)老虎哨-----------渭 原
  (十二)长 白-----------惠 山
  (十三)古城里-----------三 长
  (十四)沙坨子-----------赛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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