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文化知识的相互传播,并支持全面发展多层次的文化合作和伙伴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成立一个文化和教育合作混合委员会,该混委会每隔三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举行会议。
除轮流举行会议外,缔约方的任何一方都可召集混委会开会。会议举办国的代表团团长将担任会议主席。
二、混委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制定下一个三年文化和教育交流计划,内容包括:具体交流项目、合作的方式方法以及有关的组织规定和财务规定。混委会还将对文化和教育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家及艺术机构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出版、摄影等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及时通报在各自国家举办的大型国内、国际文化活动并鼓励对方文化团体积极参加。
第五条
缔约双方欢迎在对方国家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并将根据各自法律和经济条件为艺术团体参加此类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欢迎在展览方面进行合作,并鼓励两国在美术领域的人员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文物保护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的合作,鼓励有关专家进行直接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在电影、广播、电视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