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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越南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越南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部(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优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为此笔贷款贴息的费用,直接支付给贷款人。

第二条


  上述贷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贷款期限(含宽限期)12年;
  二、贷款年利率3%。

第三条


  使用上述贷款的项目,经双方政府认可确定,并由贷款人进行评估。

第四条


  上述贷款的借贷协议,在使用贷款的项目经评审通过之后,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具体商签。

第五条


  中、越两国政府将随时检查上述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就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三年内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签订借贷协议,则本协定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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