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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协议纪要

  (十)为了便利和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规章框架内为工商界人士和旅游者往来提供包括快捷发放签证在内的各种便利。
  (十一)为扩大和加强双边船运合作,伊朗船运公司希望就相互适用优惠吨税税率进行谈判。中方同意将此要求转达中国交通部并将结果通报伊方。
  (十二)伊朗中央合作社和中国供销合作总社表示有兴趣在交流信息和举办展览方面进行合作。伊朗合作社部也表示愿意与中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合作关系,对此中方同意转达。
  (十三)为加强双边合作和推动经贸关系,伊朗工商矿业商会和中国贸促会将于不久后签订建立伊中联合商务理事会的协议。
  (十四)双方同意扩大业已存在的石化方面的贸易关系。
  (十五)伊方表示愿对经过伊朗港口的中国和中亚间的转口贸易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六)双方表示将尽快达成海运协定。
  (十七)伊朗出口发展银行表示愿向指定的一家中国银行提供由伊朗出口担保基金进行保险的买方信贷,以增强中国进口商对伊朗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
  (十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伊朗出口担保基金表示愿在出口信用保险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十九)伊朗出口促进中心表示愿与中国的外贸机构进行合作,互派贸易团组,学习中国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的经验。
  (二十)双方同意在联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在德黑兰签订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二、经济技术合作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自第十届联委会以来双方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取得的成绩,并认为两国在该领域开展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中伊两国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潜力巨大,双方共同表示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为双方企业创造便利条件,以便扩大合作范围和规模。
  (一)双方同意将鼓励政府、企业间经济、技术团组互访,在两国举办展览会和研讨会,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二)双方同意将加强信息交流,包括两国有关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项目等内容。鼓励双方有实力、信誉好的公司合作开展业务。
  (三)根据两国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石油部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公司进一步扩大在油气领域的合作。
  1、双方强调对有关公司所签备忘录进行跟进及执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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