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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兰西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合作协议

  -加强对职业技术教师的培训;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制定中学与大学,特别是高级技师和工程师层次的职前或继续职业培训课程;
  -围绕职业课程建立学校网络合作;
  -根据中国的地区发展政策发展中法职业培训课程。

第五条  远程教育与信息通讯新技术


  双方认识到在培训方面远程教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为此双方欢迎在该领域共同开发实验项目,支持共同设计教程,支持通过无线电视、电缆电视、卫星电视或国际互联网等方式对教程进行传播。双方将鼓励相关机构网络在该领域提出合作建议。

第六条  学生交流


  双方对两国学生交流规模的扩大表示满意。为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学习机会,双方希望引导学生学习高质量的课程并尽可能将学生的交流纳入有组织的大学校际合作之中。
  关于奖学金生,双方将继续进行现有的奖学金项目,特别是在科技、应用社会科学、经济和管理领域。
  同样,为推动高校之间的长期合作,双方将在奖学金申请标准中考虑申请人所在学校与接待学校之间的合作方式,尤其要支持院校网络间的合作。

第七条  合作方式

  为了加强两国教育的长期合作,双方决定建立一个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对现有项目进行总结并确定今后在学校教育、高等教育、普通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合作的主要方向。
  混合委员会将由中国教育部的代表,法国外交部、国民教育部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部门的代表组成。
  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
  为促进合作,混合委员会将采取项目招标的形式,目的是支持在重点领域内建立专题性合作网络,这些重点领域将由混合委员会指定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应由中法机构共同申请,中标的项目将得到双方的支持。
  双方决定交换代表团,以及共同召开研讨会。
  本行政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可以通过专门的协议延期。双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终止该协议,在通知对方六个月后终止生效。
  本协议于2002年3月18日在巴黎签署,中法文原件各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法兰西共和国国民教育部
  部长                    部长 职教部长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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