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兰西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合作协议
为发展中法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中的重要部分--教育与高校合作,加强各自教育制度的国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兰西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教育政策与教育行政管理
双方同意相互通告彼此教育制度的运转与变化情况,并交流各自在以下方面的思考与经验:义务教育;教学内容与教学实践;科学知识在中小学的传播;培训与资格标准的建立,尤其是在多个国家中中等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共同课程标准的建立;教育地区规划政策;教师的招聘、职前培训与继续培训;教育制度评估与管理政策。
第二条 语言教学
双方同意在本国各个层次的教育机构内鼓励并推动对方国家语言的教学。
为加强各自语言的教学并提高质量,双方同意推动信息的交流和在不同方面的合作,如教学法革新,教材编写,继续培训,教师培训,以及在教学中应用信息与通讯技术等。
双方鼓励发展对方国家语言的教学,同时支持姊妹学校之间和大学校际协议形式开展合作。
第三条 高等教育
双方将鼓励中法高等教育机构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为此,双方将积极支持那些旨在推动学生、教师交流的活动,特别促进以下合作:
-相互承认学位;
-发展联合课程;
-发展将对方语言教学与专业教学相结合的双向课程;
-围绕相同主题或培训课程建立校际网络关系;
-合作培养尖子科技人才;
-接受双方的教授及年轻的博士到对方国家作高级访问学者或做博士后研究。
-研究合作建立研究生院的可能性
第四条 职业技术教育
在职业教育合作方面,中法已经在以下职业领域中建立了若干个中法职业培训中心:汽车、时装、环境、能源、旅游。这些试点培训中心将两国的职业技术学校和相关的行业部门联合在一起。
双方将对现有的中法培训中心的运转情况进行总结。双方将共同确定优先发展领域,并根据对此种形式合作的评估结果进一步探讨以后的合作方式。
本领域合作的主要目标如下:
-建立共同的培训及资格证书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