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提供二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补充外交部办公楼项目建设费用之不足和两国政府商定的其它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一般物资。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乌干达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