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证件和执照的承认
一、(一)为经营协议航班,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或者核准的在有效期内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有效,只要上述证件或执照的颁发或者核准遵守或者符合根据公约制定的最低标准。
(二)对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国民颁发的合格证和执照,用于从事第二条(授权)第二款授权的飞行的,缔约一方保留拒绝承认的权利。
二、如果缔约一方颁发或核准的证件或执照的特权或条件与公约规定的标准有差异,不论这种差异是否已向国际民航组织备案,缔约另一方民航当局可以在不损害该缔约方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十六条(协商)要求与该缔约方航空当局就如何接受该做法进行协商。
第七条 关税和其他收费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以及留置在该航空器上的正常机载设备、燃料、润滑油(包括液压油)、零备件(包括发动机)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和其它在航班上销售给旅客或供旅客使用的、数量有限的免税物品),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和供应品应留置在该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或在该领土上空飞行的协议航班上消费完毕。
二、除了基于提供服务的成本所收取的费用外,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上述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
(一)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装上,未超过该缔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限额,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上使用的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和其它物品);
(二)运入缔约一方领土,为维护或修理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和正常机载设备;
(三)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上,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和润滑油(包括液压油),即使这些燃料和润滑油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四)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在协议航班上载运的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中所指的物品可被要求置于海关监管或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