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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文化与教育交流计划

  双方保证各自的新闻媒介尊重对方民族和宗教尊严。

第五章  体育和青年

第三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在体育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具体事项由双方相应体育部门或体育协会商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负责青年事务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进行友好交往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考察有关青年政策、青年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

第六章  财务规定和总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的一切活动均将依照两国的法律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本计划所拟项目的圆满实施,双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所派团组人员的名单和访问计划。至少提前两周通知对方确切抵离时间。

第三十六条


  派遣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推荐根据本计划规定进行交流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需求方负担关于影片、缩微胶片和历史文化文献拷贝的制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访问团组和个人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费用。

第三十九条


  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组的个人行李及道具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其国内运输费用,并安排合适的演出场所。

第四十条


  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用,接待方负担其国内运输和保险费用,并安排合适的展览场所。

第四十一条


  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紧急医疗费用,派遣方或来访人员个人负担长期医疗费用和大型外科手术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有关互换奖学金生的财务条件将根据各自现行规定执行。
  本计划于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伊历1381年1月31日)在德黑兰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就上述文本的解释发生任何意见分歧,可参阅英文文本,如不能解决,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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