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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文化与教育交流计划

  (一)互换教授、研究人员和专家。
  (二)交流科学和研究出版物。
  (三)联合研究共同感兴趣的课题。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举行专家会议探讨互换留学生学历认证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通过成立由两国教育官员和专家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研究本计划教育部分所列各项条款的落实办法。

第三章  卫生和社会福利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交流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养护、康复、教育、保健及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经验并进行互访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主管社会福利方面的官员和从事社会工作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参观访问对方的福利院舍及康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医疗卫生领域互换信息、交流经验、互派专家,同时在针炙和传染病防治领域进行合作并进行共同研究。

第四章  新闻媒介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同意延长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伊历1376年8月23日)所签署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再次确认新华通讯社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所签订的新闻交流与合作协定,并为落实该协定条款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驻北京和德黑兰的常驻代表机构和记者继续从事职业、技术等合法活动;同时可视需要为对方国家派往本国的非常驻特派记者和新闻摄影人员提供必要方便。

第二十九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通讯社组织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同时可视需要与可能,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专业(新闻)研讨会、新闻图片展和新闻摄影比赛。

第三十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必要时互派由新闻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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