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参加两国举办的旅游展览及研讨会提供信息和便利条件。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少儿艺术专家,研究举办短期艺术培训班事宜。
第十一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3至5名文学家、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周的访问交流。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邀人员参加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研讨会及艺术节,鼓励艺术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相邀请代表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关于文化、宗教、文明及其他社会和文化主题间交流与对话的地区与国际研讨会和论坛。
第二章 教育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弱智儿童、家庭与学校的合作和教育培训制度方面交流信息、经验、书籍和出版物。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2名负责教师培训的官员和专家考察对方的师范院校和在职教育中心。具体细节另行商议。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相互邀请代表参加本国举办的教育领域的研讨会和会议。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每年在对方国家享受政府奖学金学生、学者的总数不超过15人。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继续探讨增加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可能性。派遣学生类别及有关事宜将根据双方需要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视各自教学需要,互派1名波斯语教师和1名汉语教师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授课,为期1年。经双方同意,时间可延长。教师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提供,工资由接受方根据本国的具体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5名大学教师及国际事务专家考察对方的高教体制,参观对方的科学、文化和研究中心,为期15天。
第二十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大学和高教机构教授组成的5人代表团,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研究两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在如下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