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二○○三年至二○○五年文化与教育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合作,根据双方1983年9月14日(伊历1362年6月23日)签署的文化协定,同意以下各项作为2003年至2005年度(伊历1382-1384)交流计划:
第一章 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文化、艺术、文学、旅游、人类学、考古学、博物馆管理领域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图书、出版物、图片、幻灯片、影片和缩微胶片。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和文化艺术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考古、人类学和建筑领域进行专业技术合作,互派3名博物馆、考古学和建筑学专家参观对方博物馆、考古发掘点和历史遗址,研究对方城市的古代建筑及其风格,为期15天。
第四条
两国图书馆界相互交流信息、经验、图书、出版物及手稿缩微胶片,进行互访,互邀专家和实习人员参加本国举办的图书及图书馆学会议和博览会,并在科研、教育、服务和出版等专项课题方面开展合作。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文化艺术官员和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考察文化事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在电影领域进行合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互办电影周。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期间,两国出版机构在印刷和出版领域相互合作,邀请对方参加包括图书展览在内的国家和国际性交流活动,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各派一个5人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如下领域开展相互合作:
(一)鼓励两国政府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建立联系,扩大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二)为促进在旅游领域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双方相互交流信息、统计资料、数据、教育出版物和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