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临时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临时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阿富汗临时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阿富汗临时政府提供三千万美元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阿富汗临时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五月十五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