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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第六条


  1、中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开始阶段,双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支持中心的发展。中心应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实现财政自给,不依赖任何一方的投资。中心在实现纯盈利后,其年净收入将投资于中心。
  2、中心将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医药费,作为中心有效运营和发展的收入来源,其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考虑当地和国际上的因素后确定。

第七条


  1、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中心有了收入但收支尚不能平衡时,中心将支付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不足部分由派出方根据第二条的承诺补发。
  中心支付的工资比例应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心的年收入利润和支出情况决定,但决不能影响中心的生存。
  双方同意,工作人员的全额工资在可能的情况下最终由中心支付。
  2、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管理委员会参照同等资格的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中心基本上为非赢利性的医疗教学机构。马方将向主管部提出建议免征中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提供中心的各种设备、物品和中心开业以后从中方购买的作为更新和增添目的的医疗教学设备和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免征中方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1、中方工作人员往返马耳他的国际旅费及40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心支付。
  2、中方和马方工作人员享受双方政府法定的节假日。
  3、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满11个月后享受1个月的带薪休假,由中心支付不超过往返中国的经济舱的国际机票费。

第十条


  1、马方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发放中心诊所营业所需执照,为中方工作人员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以及出具必需的介绍信。
  2、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遵守马方各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1、中心工作人员在马耳他期间,如生病,可在马方政府医院和诊所享受免费医疗。
  2、中方工作人员在马期间,如因工作或不幸事故发生部分或全身伤残,或万一死亡,马方将负责协助中心办理一切善后事宜,有关费用将由中心负担。若中心缺乏必要资金时,则由派出方承担必要费用。
  3、中心应为在中心工作的中方工作人员办理包括上述不测事件的保险。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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