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注*:2002年6月24日签订于北京并于2003年6月1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为完善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秩序,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国家公民可凭有效旅行证件,在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返回吉尔吉斯共和国证明书。
第二条
一、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缔约双方国家公民及其加注在同一本护照内的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另一方国家入、出、过境三十日内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缔约双方国家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国家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国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居留手续。
第三条
除本协定第二条规定外,缔约一方国家公民需凭该国有效旅行证件及缔约另一方国家的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国家。
缔约一方国家公民乘坐航空器过境缔约另一方国家,持联程机票且在缔约另一方国家国际机场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免办签证。
第四条
缔约一方国家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并需遵守缔约双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入境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
缔约一方国家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国家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
缔约一方国家公民在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家境内后,应按照驻在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六条
缔约一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国家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部门。
第七条
缔约双方国家公民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凭有效旅行证件或父母注有子女资料的有效旅行证件出行。七至十六岁儿童须在的父母旅行证件上加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