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喀麦隆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提供六千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此笔贷款在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使用。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补充建设中、喀两国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换文规定的体育馆项目所需的部分费用。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喀麦隆共和国政府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喀麦隆共和国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贷款已使用金额的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喀麦隆债务自行另行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