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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互设文化中心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互设文化中心的协议


  为加深中国、埃及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进一步增进两国政府间和民间的文化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互设文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决定在埃及开罗建立中国文化中心,埃及政府根据对等原则,也拟在中国北京建立埃及文化中心。

第二条


  中心旨在支持两国政府在语言、文学、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的合作,宣传双方在该领域的成就,并为落实两国双边文化协定和执行计划作出贡献。

第三条


  文化中心在两国政府管理下工作。

第四条


  中心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文化、新闻活动,如展览、戏剧和音乐会。组织专门庆祝活动,如国家的和国际的节日庆典、会议、研讨会、放映电影及电视节目;
  (二)组织文化、新闻方面及双方共同关心的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和会见;
  (三)组织两国官方代表和重要人物的会见和新闻对话;
  (四)开设新闻图书馆、阅览室及电影、录像厅;
  (五)提供派驻国反映教育制度方面的图书、杂志、宣传品、报纸及印刷品;
  (六)向两国或任何一国有关公民提供中心活动的材料,定期发放宣传品,以便让公众了解中心的全部活动及双方共同关心的事件;
  (七)建立与两国文化、科学和交流活动有关的信息库,并在现代信息服务领域相互提供帮助;
  (八)组织两国儿童文化、教育和新闻活动。双方允许公众免费进入文化中心,参加中心举办的活动;
  (九)经与主管部门协商,中心可举办或参加服务于其目标的部分庆祝活动,并可在中心以外举办各种活动;
  (十)教授阿拉伯语和汉语,组织专门教育培训班并提供教材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


  派驻国在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制定中心工作的内部规章,并根据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定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中心可直接与驻在国有关机构合作,以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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