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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第七条  经费

  一、合作活动的实施取决于可供支配的资金的数量,并受协定双方适用的法律与规章及政策与计划的约束。由各参加者参与合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二、根据第四条第一款,为实施本协定而进行的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流所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规定,将按以下原则支付:
  (一)派出方承担国际旅费及医疗急救的保险费;
  (二)接待方承担为完成合作活动所必需的国内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
  三、有关规定的细节及第二款中所涉及的食宿标准将在混委会会议上决定并在必要时进行审查。

第八条  人员与设备、器材的进出


  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并依据各自国内现行的法律与规章尽最大的努力为根据本协定确定的合作活动的人员、器材、数据和设备进出其领土以及在其领土内逗留提供方便。

第九条  协定的生效、终止与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定自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内部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为后通知日期。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修改自协定双方相互以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内部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三、缔约双方任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执行但尚未完成的计划和项目。
  四、有关解释或执行本协定产生的问题或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授权,由下述双方代表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冠华               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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