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合作活动的协调
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代表中方,马耳他负责科学和技术的政府部门代表马方分别作为双方执行机构,确保对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进行协调并提供便利。
二、中方执行机构将委托其国际合作司负责本协定的具体执行工作,马方执行结构将委托马耳他科学技术理事会负责本协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双方将成立科技合作混委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三、混委会应当
(一)决定自身工作程序和规章;
(二)规划并协调科技合作;
(三)拟定工作计划,包括选择共同支持的项目;
(四)制定实施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规定和程序;
(五)控制并评估合作的实施及其成果的应用;
(六)为实施本协定创造有利条件;
(七)依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优先领域,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并修改合作计划的优先主题;
(八)根据需要安排高层会议。
四、混委会将应任意一方的要求举行混委会会议,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马耳他举行。
五、在必要时,混委会可以成立临时工作组研究科技领域的某些具体问题和建议。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一、遵照双方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双方应切实保护在实施本协定时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在本协定下进行的联合研究和开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相关的合作机构拥有,各方都有在本国使用的权利。合作机构之间应签署协议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
三、在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中产生的技术数据、资料、样品、图表等属于合作双方共同拥有,各方都有在本国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对外公开或向第三国提供。
四、双方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双方应及时相互通告对方可能对本协定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发生影响的立法上的变化,特别是有关发明、工业设计、新的植物物种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五、双方对本条第一款的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实施上的分歧应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