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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以下称“双方”;
  鉴于科学与技术对于双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
  确信国际科技合作有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理解;
  愿意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确定一个正式的合作基础,以便扩大并加强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里的合作活动,并鼓励应用这种合作的成果来为双方的经济与社会利益服务;
  鉴于本科学技术合作协定隶属与中国和马耳他之间总体合作的范畴;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并为这种合作提供便利。
  二、这些机构可以包括研究所、大学、政府机构、企业以及涉足科学技术开发活动的其它合法实体。

第二条  原则


  合作的开展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一)基于总体利益平衡基础上的互利;
  (二)适时交换有可能影响合作的信息;
  (三)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条  合作活动的领域

  一、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合作可涵盖双方有共同兴趣的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示范活动。
  二、双方应鼓励和支持在多边及国际科技开发计划下的合作及共同参与,特别是欧盟的计划。

第四条  合作活动的方式

  一、根据本协定并取决于可供支配的资金和资源,合作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将各方按照现行程序已经纳入各自研究计划的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作为共同项目;
  (二)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访问与交流;
  (三)共同组织科学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和现场研讨会并组织专家与会;
  (四)设备与器材的交流及共同使用;
  (五)交换与本协定的合作有关的实践、法律、规章以及计划方面的信息;
  (六)其它根据本协定成立的混委会批准的科技合作形式。
  二、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邀请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科学家、专家和机构以自费的形式(除非另有安排)参与本协定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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