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希望继续进行区域电力贸易的合作。然而,任何一方如提前一年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在从其生效之日或任何其后的时间起两年期满后,可退出该政府间协议。所有各方在收到通知后一年,协议的终止应生效,在这一年的期间内,退出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款。退出本IGA将不影响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和合同,直至这些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条 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一、与非GMS各方的协议。本政府间协议不应限制任何GMS国家与非GMS国家签订电力贸易协议。只要这类协议对非协议一方的GMS国家不产生义务;并且只要这类协议不妨碍GMS一方履行GMS区域电力贸易协议中对它规定的义务。
二、原先存在的协议
(一)本政府间协议的执行,根据其控制条款,在任何以前的合同或协议期满或终止前,不应妨碍、修改或变更任何这些合同或协议,除非各方相互同意后进行修改或终止。在原规定的到期日届满后,这些协议将不再延期,所有新的协议或合同均应寻求与本政府间协议相符合。
(二)虽然本政府间协议不强加义务,改变、修改或终止原有的协议或合同,但各方要鼓励这类协议或合同的有关方尽最大努力,对基于PTOA签订的第一批贸易运营日之前的影响区域贸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进行重新协商。
三、其他区域协议
(一)各方确认他们应继续尊重任何他们也是参加者的现有区域协议或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方都知道,现已有几个与GMS区域电力贸易有关的行动。因此,各方应将责任赋予RPTCC,以确保促进本区域贸易的所有行动得到协议,以免作重复的努力和提高合作的效益。
第十一条 审查和修订
本政府间协议的条款应每五年审查一次,或者应至少三分之一GMS成员国要求不短于五年审查一次。如需要,经本协议所有各方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整个协议
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的全部谅解。
柬埔寨王国政府
代 表
工矿能源部大臣
苏 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