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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

  (一)在系统规划和运营方面协调和合作,在保持满意的可靠性同时,使得成本最低;
  (二)完全回收其成本,公平地分享取得的效益,包括减少所需的发电及输电容量、降低燃料成本和提高低成本电力资源的利用;
  (三)对各方的用户提供可靠和经济的电力服务。

第三条  定义


  (一)附录: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授权机构:各方指派的执行本协议的机构。
  (三)电力论坛(EPF):根据一九九五年的GMS计划建立的电力小组。
  (四)电力联网和贸易专家组(EGP):由来自各国电力公司和GMS成员国政府专家组成的小组,于一九九八年由EPF成立。
  (五)GMS计划:一九九二年发起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计划。
  (六)GMS部长级会议:GMS成员国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它是GMS计划的组成部分,以协调次区域合作和提供总的指导和支持。
  (七)区域性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RPTCC):GMS区域性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拟在协调针对本IGA协议区域性电力贸易的执行。
  (八)大湄公河次区域(GMS):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九)政府间协议(IGA):在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之间达成的本协议及其附件。
  (十)区域电力贸易运行协议(PTOA):为本协议(IGA)中的区域电力贸易的实施和操作而制定的技术和商业运营协议,将在RPTCC的管理下起草。
  (十一)各方: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
  (十二)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中区域贸易的政策声明:由二○○○年一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九次GMS部长级会议所签署的声明。

第四条  机构框架

  一、如果适合的话,各国将本政府间协议下的区域贸易政策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分配给负责电力或电力政策的各位部长。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组成的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RPTCC)的请求,这些部长应召开会议。
  二、各方认为需要有一个高级别团体,即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RPTCC),来为成功地实施区域贸易和代表区域电力贸易中所涉及的国家而进行积极的协调。各方指定他们国家的代表参加目前的电力论坛,组成第一个临时的RPTCC,以实施本政府间协议。RPTCC应向GMS部长级会议和各自国家的政府(通过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RPTCC在其旨在实现其主要目标的操作的管理中应具有独立性。目前的电力联网及贸易专家组应对RPTCC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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