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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


序言

  大湄公河次区域(以下简称GMS)政府,即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认识到GMS各国电力公司在各自国家从事供电业务,并希望继续发展各国电网间的互联,扩大容量和电能贸易以便提供进一步的机会来:
  (一)加强供电的可靠性;
  (二)协调发电及输电设施的安装和运行;
  (三)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
  (四)分享在他们的系统联网运行后所带来的其他利益。
  注意到GMS各成员国,表明他们都承认各国电力部门间合作的利益,在一九九五年成立了GMS电力论坛(EPF),并在一九九八年成立了电力联网及贸易专家小组(EGP)研究和提出有关GMS电力的建议;
  回顾二○○○年一月在马尼拉举行的第九次GMS部长级会议,会上GMS各国部长签署了旨在促进电子贸易的“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的政策声明”。在这个政策声明中,GMS各国部长一致同意,希望其电力部门参加区域电力贸易的政府鉴定一个政府间协议,以提供实施该政策声明的框架;
  因此,通过他们作为“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的签字人的合适的授权代表,各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政府间协议的目的

  一、本政府间协议的目的是实施二○○○年一月由GMS各国部长签署的关于区域电力贸易的政策声明,包括建立各方计划推进GMS区域电力贸易的框架。本政策声明收入进本政府间协议,作为附录A。

第二条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的原则和目标

  一、本条中的原则和目标与附录A中提供的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策声明的实施是一致的。
  二、各方认可他们的关系是以下列原则为基础的:
  (一)合作:以合作和互利的精神来处理与区域联网有关的问题,各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团结一致,并制止窃取他方的利益;
  (二)渐进性:各方认为,区域电力贸易要逐步地发展;
  (三)环境方面可持续发展:区域电力贸易要在尊重环境的框架内推行。
  三、对所有参加国,基于本协议的区域电力贸易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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