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文化中心及其地位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2002年9月27日在巴黎签署的文化协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1978年1月21日在北京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本着发展双方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谊和加强相互了解的精神;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商定在巴黎设立中国文化中心,在北京设立法国文化中心,以下称“文化中心”。
经双方同意,可决定在两国任何其他城市设立文化中心。
第二条
文化中心的任务是促进中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传播,尤其是视听传播,以及科学技术领域的关系,向公众直接介绍两国在这些领域的财富和成就。通过文化传播活动,达到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增进双方国家间友好关系的目的。
第三条
设在巴黎的中国文化中心与设在北京的法国文化中心均为在各自国家使馆领导下,具有法人资格、在驻在国拥有签订其工作所需之法律文书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文化中心开展文化活动须遵守驻在国法律及法规。在组织下面第五条中所提及的活动时,文化中心可以与两国各部及其他公共机构、地方行政单位、公司、协会和个人建立直接的关系。
第五条
文化中心的活动包括: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及其他聚会、演出、音乐会和展览;
--参加文化、科学和技术展示;
--推介并播映电影和音像资料;
--印刷和散发介绍情况的节目、画册和其他各种介质的文化、教学、科技类资料;
--开设图书馆、阅览室及信息资料馆以便查阅和出借图书、报纸、刊物、光盘、唱片、磁带、幻灯片及各种介质的其他文化、教学、科技类资料;
--邀请和接待派遣国派出的研究人员、报告会主讲人及艺术家;
--介绍派遣国文化和科技方面的情况;
--介绍派遣国就学的情况;
--开设学习派遣国语言的课程和研修班及继续培训的教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