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国”)为一方,
比利时王国,
丹麦王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
法兰西共和国,
爱尔兰,
意大利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荷兰王国,
奥地利共和国,
葡萄牙共和国,
芬兰共和国,
瑞典王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作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缔约方(以下称“欧共体成员国”),
及欧洲共同体(以下称“欧共体”)为另一方,
考虑到1985年5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经济合作协定,
考虑到中国和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之间业已存在的海运关系的重要性,
相信双方在国际海运领域的合作将有助于促进中国和欧共体及其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
愿意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国际海运领域的关系,
认识到海运服务的重要性,希望进一步促进包括海运段的多式联运,提高运输链的效率,
认识到在高效的国际海运体系下进一步发展灵活和以市场为导向方法的重要性以及双方经营人控制和经营其自己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所获得的益处,
考虑到中国与欧共体成员国现有的双边海运协定,
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海运服务的多边谈判,
兹决定签署本协定,并为此指定以下特命全权代表,经相互交换确认真实有效的授权,达成一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长
张春贤
比利时王国:
副首相兼通讯和运输大臣
伊沙贝尔·杜朗
丹麦王国:
经济和贸工大臣
本特·本特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联邦运输、建筑和住房部长
曼弗雷德·斯托尔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和常驻代表
威海姆·施恩菲尔德
希腊共和国:
海运部长
乔治·阿诺迈利迪斯
西班牙王国:
发展大臣
弗朗西斯科·阿尔瓦雷斯-卡斯科斯·费尔南德斯
法兰西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大使和常驻代表
皮埃尔·塞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