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世纪中越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的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有效落实两国领导人就加强两党两国关系达成的有关共识以及两国历次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建立和完善两部领导之间的经常性交往机制:
(一)两国外交部长保持经常性接触。
(二)两国政府级边界谈判代表团团长(副外长级)举行年度会晤。
(三)两国副外长进行年度外交嗟商。
第二条
双方将积极鼓励和支持两部地区、业务司(局),院校、研究机构和出版单位等部门按对等原则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与对方大使馆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问题及时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和协调行动。
第四条
双方将加强两国驻第三国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驻国际和地区组织代表团之间在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宗教、人权等问题上的协调与配合。
第五条
双方将加强在谈判加入国际组织、竞选国际组织机构成员及主办多边会议领域的经验交流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
双方将保持并加强不定期领事磋商机制,就渔业纠纷、非法入境、跨界犯罪等问题及时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双方将指导两国边境地区各级外事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晤机制,以加强信息沟通,协商解决纠纷,建立相互信任,维护边境局势的稳定。
第八条
双方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培训合作,如长期培训、短期培训、交流教员、提供干部培训材料等,并注重培训两部翻译干部。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