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也门政府提供两千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由双方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也门中央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双方相互通知已经两国立法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