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二○○三至二○○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发展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9年10月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30人艺术团,为期5~7天。如可能,双方应争取互换古典艺术团。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艺术展览,展期10~14天;派出方随展派出1~2名代表,为期14天。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1名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专家,为期10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2名文艺工作者进修,为期14天。进修的目的将由派出方在年初通知接待方,具体日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家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5人艺术家代表团,为期7天。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翻译家和出版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支持两国文学作品在对方国的翻译、出版。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派1个作家代表团:中方将派1个5人代表团访斯,为期7天;斯方将根据对等原则和本国实际情况派出35人天代表团访华。
第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比赛和艺术节。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接待斯方1名艺术家作为观察员参加在中国举办的上海国际艺术节;斯方接待中方1名艺术家作为观察员参加布拉迪斯拉发音乐节。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及其它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九条
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双方相互交流音乐、戏剧、文学和艺术创作领域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协商后组织其它活动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