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苏里南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苏里南政府提供二千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苏里南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生效,在双方相互通知对方已履行完毕有关内部程序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一月六日在帕拉马里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