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缅甸联邦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缅甸联邦政府提供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缅甸中央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缅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中文与缅文文本解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