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二○○三年二月一日至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毛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将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至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毛里求斯出口商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已使用总额的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毛里求斯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毛里求斯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