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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六)必要时,经商定后,提供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科技援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下列机构负责执行本协定: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匈方为匈牙利共和国农业和乡村发展部。

第四条
  一、从缔约一方输往缔约另一方的限定物必须符合输入方的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输往缔约另一方的限定物进行严格检疫,并附有输出方的官方出口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不带有对方所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和出口国官方语言写成。
  二、带土的植物或根系带土的植物,不得出口到缔约双方的任何一国。
  三、植物检疫证书并不妨碍进口国检验带有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货物并采取必要植物检疫措施的权利。
  四、在查出带有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进口货物受到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并应尽快通过适当途径通知出口国的植物检疫主管机构。

第五条
  一、所有带有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货物在进出口和过境时,将由缔约双方主管机构在其港口、入境地点和必要区域设立的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验。
  二、为促进贸易的发展,在必要时或根据要求,缔约双方可在出口一方共同实施植物检疫。
  三、缔约双方共同实施植物检疫时,必须遵守进口国关于输入商品的有关规定。
  四、共同实施植物检疫的地点、检查条件和日期由缔约双方共同商定。

第六条
  如遇货物带有作为礼物赠送,或作为交换物给予缔约双方外交使团,或通过缔约双方外交使团赠送或交换的植物、植物产品,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应避免使用草杆、叶子和其他可能被病虫害感染的植物材料作包装和铺垫材料,可以使用纸及合成材料。如使用了草杆、叶子和其他可能被病虫害感染的植物材料,应采取有效的检疫措施进行处理,而且,出口国检疫机关应出具检疫证书,说明所采取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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