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农发〔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就加强两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领域的合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以及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三)“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的存在将对这些植物的使用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此输入缔约方给予限定的有害生物。
(六)“限定物”-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七)“植物检疫证书”-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模式证书所制定的证书。
(八)“植物检疫法规”-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限制商品或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植物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承诺:
(一)为了遵守另一缔约方的植物检疫法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进出口或过境,被带入缔约一方境内,或从缔约一方带入缔约另一方境内。
(二)每年书面互相通报各自境内新发生的有害生物的分布、扩散和防治情况。
(三)交换有关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出口和过境的现行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信息,包括植物检疫检验和科研方面的信息,例如农药登记名录。
(四)及时相互通报对植物检疫规定所做的任何修改。
(五)确保按对等原则进行专家交流,以考察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领域中取得的科研和实际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