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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卫生及动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匈方:
  匈牙利共和国农业和乡村发展部

第六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两国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就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进行的互访,或缔约一方邀请缔约另一方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科学会议,原则上由派出一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上述费用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寄出国承担。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缔约双方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二、如按本条第一款协商未达成谅解可由缔约双方成立的混合委员会讨论解决。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三名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在接到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并轮流由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三、混合委员会仍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2003年1月2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杜青林                             伊姆雷内梅特
  部 长                             部 长
  农业部                             农业和乡村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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