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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民族文化遗产部2003-2005年文化合作计划

  10、派出方最迟在出访人员抵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代表团的组成、出访人员简历、访问要求及工作语言。接待方自接到通知时起1个月内给予答复。
  11、派出方接到答复后,最迟在出访者抵达前2周将确切抵离时间和航班通报接待方。
  12、艺术团出访时,派出方最迟在艺术团抵达前2个月将所需的宣传广告材料以及节目单提供给接待方。
  13、举办展览时,派出方最迟在开幕前3个月将有关展品的英文资料(介绍、展牌、目录清单和图片)以及展览的技术资料提供给接待方。
  14、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现有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

  五、财务条款
  15、关于交换代表团、艺术团和专业人员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出访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国际往返旅费,以及个人行李(演出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运费。
  接待方向本计划内的来访人员提供最低相当于三星级饭店的住宿、膳食,为执行已商定的日程所需的国内交通、翻译及急诊医疗。
  派出方负担为执行本计划需寄送的印刷品、专业资料、介绍等的邮费和运费。
  派出方承担进行短期(不超过1个月)考察的来访人员的保险。
  接待方支付与演出有关的所有费用。
  16、交换展览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展品运抵及运离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运输和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接待方支付其境内的运输、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和保卫费。
  --展览结束时,接待方支付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接待方负责展品适当的安全保卫。展品如有损坏,接待方有义务向派出方提供有关经过的备忘录,以便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使用。
  --接待方负责提供展厅,支付展厅租金和必要的宣传费(包括介绍材料和请柬的印刷费,以及广告费)。
  --如有与上述条件不符的情况,双方经直接磋商签署单独的合同确认。
  --对随展人员的接待,双方按照第16条执行。
  17、为扩大文化合作,双方支持两国文化艺术组织建立联系和举办交流计划外的交流活动。
  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艺术团的演出费及其它财务开支,由双方的筹办单位直接商定。
  18、国际性活动的财务细则如下:
  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性会议、艺术活动时由双方各自负担的费用,由活动的主办者确定。同时根据互利的原则,双方相互提供财务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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