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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民族文化遗产部2003-2005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民族文化遗产部2003-2005年文化合作计划
(本计划从签字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民族文化遗产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中国和匈牙利人民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文化关系的愿望,根据1987年6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协定,制订2003-2005年文化合作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交流
  1、双方鼓励各自的艺术家、创作人员和文化专业人员互相邀请参加在本国举办的艺术节和比赛,及其它国际文化艺术活动。
  2、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广播、电视及电影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3、双方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匈牙利匈中友好协会发展合作关系。
  4、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文化代表团,进行谈判和考察(5人,5天)。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团和展览。为保证以适当的条件做好接待工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事先协商。在此框架内
  A、中方派出:
  -歌舞团(35人,3场,7天);
  -艺术家小组(15人,3场,7天);
  -艺术展览(民族工艺品展,2人,14天)。
  B、匈方派出:
  -艺术团(35人,3场,7天);
  -艺术家小组(15人,3场,7天);
  -艺术展览(民族工艺品展,2人,14天)。

  二、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合作
  6、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和公共收藏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个4人代表团访匈1周,匈方派一个4人代表团访华1周。
  7、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的合作,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3名专业人员,为期1周。

  三、文学和艺术组织交流
  8、双方促进两国作家协会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5人作家或翻译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不超过7天的访问。
  9、双方支持两国艺术专业人员、艺术专业组织、创作协会(如:戏剧、美术、音乐、电影、工艺美术、摄影等)进行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专业人员和代表团进行交流。派出和接待的条件由双方有关部门直接商定。

  四、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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