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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二○○二至二○○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四)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和大学向对方国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为他们的学习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学术交流
  (一)双方鼓励本国的大学、研究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与对方国家的相应单位在教学和研究方面进行合作。
  (二)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各自所需互派教授、专家和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项目。
  (三)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互换最新的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并联合组织学术研讨会/会议。

  第三十条 语言教学
  (一)双方将在本国全力鼓励对方国家语言和文化的教育。
  (二)每年中方向以色列的大学提供一个为期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的教育专家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学术会议,以便相互交流在教育发展中的成果与经验。

  第三十二条 互相承认学位和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六、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中国和以色列青年间的交流,并对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理事会之间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期望这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不断扩大。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从事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青年组织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运动和体育教育方面进行合作,并将寻求各自体育部门之间的直接联系和更密切合作。此合作的内容和细节由双方主管部门间直接制定。双方对1995年签订的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

  总则和财务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到对方国家访问的代表团和个人:
  (一)派遣方将承担国际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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