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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二○○二至二○○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举办全国电影周,并互派团组参加电影周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电视台播放反映对方国家不同文化的节目。以方将接待一个中国电视摄制组,拍摄以色列文化的各个方面。

四、文学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并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

  第二十三条 
  双方邀请对方国家参加各自的国际书展。2003年国际书展将在耶路撒冷举行,北京国际书展每年5月举办。参加上述展览的费用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5人新闻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5名作家和文学翻译家。

五、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双边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国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十七条 团组互访
  (一)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5至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5至7天的访问。
  (二)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5至6人大学校长(或院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5至7天的访问。
  (三)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国内的费用。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交流
  (一)双方同意,每年互换3人/年的奖学金名额。授予奖学金的资格和标准应遵循各国关于接收外国留学生的相关规定。
  (二)双方应对愿意研究对方国家社会、历史、文化和语言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三)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自费留学,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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