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方希望组派一个舞蹈团参加将在中国举办的某一国际舞蹈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以方希望组派一个室内乐团到中国进行演出,并有兴趣参加在北京举行的一年一度的音乐节。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学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剧本的翻译和创作。双方将促进两国木偶剧团公司之间的合作。在这方面,以方提议组派火车剧团公司来华进行一系列演出。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包括出版物和数据的交流。
二、博物馆与展览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档案馆和类似机构间直接联系。双方还将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考古学家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愿提及陕西考古研究所和希伯莱大学考古系之间的成功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两项艺术展览。每项展览有2名专家随展。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办书籍和图片展览。以色列博物馆已经建议在中国举办一次展览。该展将包括爱因斯坦的作品和原始文件。该博物馆还愿意举办中国明清时期的书法展。展览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以方愿意告知中方,以方有兴趣参加将在北京举行的国际画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以色列DIASPORA博物馆有兴趣在中国举办“在中国的犹太人历史”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电影与电视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制作单位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