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二○○二至二○○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于1993年5月20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交流,就2002--2005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艺术团组应邀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主要文化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和视觉艺术等领域进行如下交流:
(一)互派一5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二)互派一5至6人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三)互派小型艺术团组在中国和以色列进行演出。
(四)互派3至4名演出管理人,访问时间不超过7天。
(五)互派一个乐团。
第五条
双方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之间业已存在的关系表示满意,希望这两个组织本着已经达成的谅解将进一步加强联系。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音乐学院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互派一音乐学院院长或讲师,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第七条
双方鼓励独奏演员或指挥家的交流。中方将邀请一名以色列指挥家来指挥一中国乐团,以方将邀请一名中国独奏演员演出或指挥家指挥一以色列乐团。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学院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邀请对方一名客座艺术家,举办关于表演艺术的研讨会和大师班,时间不超过7天。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