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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基金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基金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双边合作。鉴于此种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并有利于促进两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的法律、国家政策和规定,支持开展互利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可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签订具体协议。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合作:
  ○交流社会保险有关信息;
  ○派遣专业人员、咨询人员或顾问,提供技术服务;
  ○在双方权限范围内,共同举办研讨会、大会和一般性会议,促进有关信息交流;
  ○互派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代表团或专家进行交流;
  ○就达成一致的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条
  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召开会议,讨论促进双方合作的方式、方法,支持本协议的顺利实施。会议的时间、地点应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确定。双方应在本协议的框架下,每年确定一次合作范围,并在双方财力充足的基础上确定实现合作的财务和组织问题。

第四条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信息交换,应使用中文、俄文或英文。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开展的合作应根据以下原则由双方共同提供资金:在邀请方境内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邀请方承担,旅行费用由被邀请方承担。

第六条
  对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解释或执行所产生的任何差异或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向第三方或国际法庭提起诉讼。

第七条
  经双方谈判,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改。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改本协议的建议。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任何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改都应加入本协议,并且成为协议必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正,自双方签署相应文件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的终止应不影响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但在本协议终止时全部或部分未执行的协议或条约的效力,双方另行决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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