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古巴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在二○○三年三月一日至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五年内,向古巴政府提供五千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一般物资。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古巴政府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古巴出口商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偿还上述贷款时的汇率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古巴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四条
实施本协定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民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