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用品、自用车辆,用于机场内的专用车辆或者用于运送机组人员及其行李的客车型车辆(不包括小轿车)以及包括零备件在内的计算机订座系统和通信设备,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免纳关税以及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
七、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八、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九、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十、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如系该缔约一方国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条 直接过境
直接过境缔约一方领土且不离开机场为此目的保留的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至多只应接受极为简化的管制。
第十一条 用户费用
一、缔约各方应尽力确保由其主管当局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征收的或允许征收的用户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它们应以适当的经济原则为基础。
二、对使用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提供的机场和航行设施与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得高于飞行定期国际航班的任何其它国家的航空器须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商务活动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根据缔约另一方有关入境、居住和就业的法律和规章,将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管理、销售、技术、运行和其它专业的人员带入缔约另一方领土并在该领土内保持此类人员。
二、商务活动应适用对等原则。缔约各方主管当局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可有序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