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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第八条 证件和执照的承认
  一、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或核准有效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有效,只要颁发或核准这些证件或执照的条件等同于或高于根据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但是,对于在本国领土上空的飞行,缔约一方保留拒绝承认由缔约另一方或任何其它国家为其本国国民颁发或核准的合格证和执照有效的权利。

第九条 税费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及该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只要这些设备和物品留置在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除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也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供装备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上使用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用于维护或修理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在此种情况下,它们应受上述当局的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缔约另一方海关法规另做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或者多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税费免纳待遇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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