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享受公平与平等的待遇,应享受持续的保护和安全。
三、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四、缔约一方应依据其法律和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提供签证和工作许可。缔约一方应鼓励其投资者尽最大努力为当地员工开展培训和传授技术。
第三条 投资待遇
一、本协定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系指投资者对投资的经营、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和处分。
二、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三、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四、根据本条款赋予的待遇,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关税同盟、经济联盟、共同市场或自由贸易区协定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特权。
五、根据本条款赋予的待遇,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协议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六、本条规定不影响任一缔约方根据其法律、法规,为了促进本地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只赋予本国国民和公司的特别激励措施。只要这类激励措施不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