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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04年10月26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经济发展;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同意上述目标的实现不影响普遍适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措施;
  尊重对投资所在拥有管辖权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和法律;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留置和质押;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合同项下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种变化符合接受财产作为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
  二、“投资者”,系指:
  (一)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经济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企业、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国民”系指本条第二款(一)中的自然人。
  四、“收益”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和其他费用。
  五、“领土”系指:
  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圭亚那共和国领土,以及各自的海域,包括根据国际法,为了勘探和利用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与缔约一方领海外部界限相连的海床和底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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