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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二十一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班期时刻表的提交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尽早,但不得迟于协议航班开始前六十天,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关于航班性质、班期时刻表、机型、包括每一条规定航线上提供的运力的资料,以及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确信该指定空运企业充分遵守本协定各项要求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三年四月二日在雷克雅未克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冰岛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
  如遇文本不一致的情况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冰岛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附件: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如下:

----------------------------
| 自 |  至   |  中间点  |  以远点  |
|---|------|-------|-------|
|中国境|由中方自行选|由中方自行选定|由中方明确并通|
|内地点|定的三个地点|的三个地点  |知冰方的地点 |
----------------------------


  二、冰岛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如下:

----------------------------
| 自  |  至   |  中间点 |  以远点  |
|----|------|------|-------|
|冰岛境内|由冰方自行选|由冰方自行选|由冰方明确并通|
|地点  |定的三个地点|定的三个地点|知中方的地点 |
----------------------------


  三、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任何或者所有飞行中,可自行决定不经停规定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协议航班应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内始发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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