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新运价以前,已生效的运价应继续适用。
第九条 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费率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指定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时使用,并应向该空运企业提供经营协议航班所需要的通信、航行、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包括技术设备和其他设施及服务)、通信、航行设施以及其他附属服务,应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这些费率不应高于其他国家任何空运企业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营国际航班时使用类似设备、设施和服务所适用的费率。
第十条 关税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航空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该航空器以及该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油、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同样的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由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或代表该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上航空器并且完全供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使用或者消费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油、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为维护或者检修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空运企业运入缔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海关法规另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