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向中国西部乡村利用太阳能发电项目谅解备忘录
(商国际备字〔200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协议,旨在明确两国政府对本项目的承诺。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下称“加发署”)为承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为承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商务部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发展改革委”)承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中所述项目。
四、加发署将与加拿大太阳能公司(下称“太阳能公司”)签订一项协议,承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中所述项目。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执行一项关于中国西部乡村利用太阳能发电项目(下称“本项目”)。本项目的目的是通过提高使用诸如太阳能这种良性能源的能力,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促进中国的环境可持续发展。本项目的目标是中加两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建设中国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太阳能市场,为中国的发展计划作出贡献。
二、本项目的详细描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已制订出一项项目执行计划,管理项目活动。该执行计划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
在不经过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十二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随时修正本项目的执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