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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亚太贸易协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
  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为常委会优先选择的方法,该方法应该在任何可能采用的时候使用。但是,如有需要,在至少三分之二的参加国参与投票的前提下,常委会可以采用三分之二多数票作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程序规则。常委会应就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沟通,并可寻求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技术咨询和合作。

第六章 审议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协定的审议
  一、每次常委会会议均须考虑第2条和第3条的宗旨和原则,对本协定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议。
  二、常委会应至少每年对互惠贸易进行一次实质性的审议,以便对各参加国减让表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确保本协定实施带来的好处令所有参加国都感到满意,与各国对第二章规定的贸易自由化计划作出的贡献相协调。
  三、常委会应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议,为推进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间贸易扩大的目标寻求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协定的修改
  除非本协定中另有关于修改的规定,本协定所有条款均可以按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对第二章、第三章及第二十六条的修改须经所有参加国的同意方能生效。对所有其他的修改,常委会应尽最大可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法就提出的修改能否生效做出决定;但是,如果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的决议,这些修改须经三分之二参加国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减让的实施期限
  除第四章所列特殊情况外,各参加国减让表中所列减让的实施期限最短为生效之日起3年。如果在该期限结束时修改或撤销减让,有关参加国应进行磋商,以重新使减让所涉及的贸易金额总水平至少与修改或撤销前的水平持平。

第二十八条
减让的替换
  如按照第四章规定撤销或修改减让,有关参加国应设法以其它至少等值的减让来替换该减让。

第二十九条
促进减让和参与
  常委会应为扩充各国减让表和增加参加国数量不断积极筹划谈判,并在第25条中规定的年度贸易审议,或常委会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发起这种谈判。

第七章 加入和退出



第三十条
加入本协定
  一、本协定一俟生效,即对亚太经社会任何发展中成员国的加入开放。
  二、常委会在收到通过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转达的此类国家加入本协定意愿的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步骤,协助该申请国以符合其当前和未来发展和贸易需要的条件,遵循互利的原则,加入本协定。
  三、申请国应提供减让出价以换取参加国现有的减让,而且,除非有其他规定,申请国不得以要价单或其他形式向参加国要求额外的减让。
  四、经公平谈判,申请国可经协商一致加入本协定。如未能达成协商一致,若至少三分之二的参加国同意该国加入,该国也可以加入本协定。若任何一参加国反对其加入,则表示反对的参加国和新加入国之间不适用本协定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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